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1745号
文婉帅:本院受理原告陈悦与被告文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遗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戏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之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自水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06月23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宜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9608号
彭为龙、彭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明丽电于商行与被告彭为龙、彭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络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96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为龙、彭婷于本列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明丽电子商行(经营者:陈明)货款633268元并贴信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问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0元,公告费650元, 由被告彭为龙、彭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则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为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421号
浙江超众实业有限公司、应国胜、吕列芳、应益斌、汪霞:上诉人永康市超锐电器有限公司就(2019)浙0784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永康法院(2019)浙0784执异41号裁定书,永康法院(2019)浙0784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