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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661号

  张欢:本院受理原告金树来诉被告张欢、第三人傅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芮孟畅、张琳琅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442号

  彭荣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彭荣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4903.3元,并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及申请表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彭荣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256号

  张添添:本院受理原告徐浙栋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0726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张添添赔偿原告徐浙栋车辆损失计人民币118149元(以1181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徐浙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640元,由被告张添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147号

  张征:原告周清、吴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21 法院公告 2020-04-02 2 2020年04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