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608号
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远想众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论请求为: 1、 由被告一支付剩余购车款80000元及违约金11200元,共计91200元(违约金依约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0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此后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由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 由二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6月22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97号
程玲飞、胡苏银、朱花萍、卢灵窕:本院受理原告周凌然与被告程玲飞、王荣、胡苏银、朱花萍、卢灵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陈飞和、赵洁波。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 渐0726民初6758号
陈惠笑:本院受理原告于积平与被告陈惠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惠笑支付原告于积平货款人民币1879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7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