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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8破2号之一

  2019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截止2020年3月13日,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接管该公司银行存款28683.75元.2020年3月1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审查,初步认定对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债权总额合计125452569.23元。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截定宣告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843号

  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奋力达汽摩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8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2120元及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诉讼保全费1080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3110元,由被告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你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25民初4685号

  浙江瑞风服饰有限公司、戴美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方大织带有限公司诉浙江瑞风服饰有限公司、戴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236836.26元,并支付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3月13日第11版仲裁公告中(2019)杭仲字第431号应为(2019)杭仲(萧)字第431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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