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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起一对落水母女 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记者 王小云 

  本报讯 4月8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的温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因见义勇为救起一对落水母女,罪犯黄某获得了减刑。

  黄某是洞头人,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7年8月5日被乐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8月4日止,由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他实行社区矫正。

  2018年8月10日,在温州龙湾区务工的黄某和同事叶某经过龙湾区瑶溪街道永胜村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走近一看是一对母女不慎落水,二人一起跳入河中救起了这对母女。在确认母女俩平安无事后,二人悄悄离开现场。第二天一早,被救母女的家人找来,还送来了“见义勇为 恩重如山”的锦旗。

  事发半个多月后,洞头大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期走访中得知了黄某救人的事迹。

  法庭上,温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龙湾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给黄某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及对黄某的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认为黄某平时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本次见义勇为属于重大立功行为”。温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执行机关提请依法减刑建议。

  合议庭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及反对意见,“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遂作出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1年。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救起一对落水母女 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 2020-04-09 2 2020年04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