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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44号

  韦能欢、韦能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韦能欢、韦能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56号

  卢志杰:本院受理原告黄延平与被告卢志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343 号

  王凤: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景容与被告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1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航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隆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航隆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受理航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31日,本院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航隆公司管理人。航隆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厉新格、潘根清,联系号码:88598271、158687106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航隆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航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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