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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211破20号

  本院根据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8日指定宁波广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5月29日前,向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20楼2003室,联系人:邵先生,电话:139582889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镇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379号

  周翔:本院审理原告朱常利与被告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常利借款1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6号

  北京裕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金权与被告北京裕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加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4-10 2 2020年04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