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713号
江云华:本院受理原告应建国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江云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前期利息859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95号
应知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应知蔚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25万元,并要求被告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其实际款项付清之日为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暂计应付利息为1.5万元,自2020年2月27日至其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按实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6民初384号
洪卫新、洪杏华:原告胡鑫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庆元县人民法院
项卫微(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59-2号)、林海武(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岭雪村朱坪5组):本院受理原告周旭平诉被告项卫微、林海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52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4月1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6562号,内文“鉴定费用1400元”应为“鉴定费用14400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