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7130号
黄百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道安与被告黄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黄百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道安货款7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黄百成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1民初164号
叶文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雁溪乡梅坞村南山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军诉被告叶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972号
倪安平:本院受理原告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安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倪安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7450元及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3610元,由被告倪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