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394号
洪信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荣与被告洪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382号
楼金良、张萍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彦贵与被告楼金良、张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楼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彦贵货款32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2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彦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楼金良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79号
朱圣颂: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三三与被告朱圣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由被告朱圣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三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朱圣颂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