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02民初10657号
黄宏、翁潇豪:本院受理原告胡根金与被告黄宏、翁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2民10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根金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翁潇豪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翁潇豪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就代偿款部分向被告黄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宏承担,被告翁潇豪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3132号
陈斌、潘丽楚:本院受理原告汤旭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斌、潘丽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旭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14元,由被告陈斌、潘丽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457号
李啸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714号
汪彩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晔诉被告汪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记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7月2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