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县水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6日指定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水铭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8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三楼:邮政编码:32200: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 0579-893865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铭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永铭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289号
洪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3号
舒富良: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荣金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舒富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荣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 由被告舒富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舒富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