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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1133号

  金晓美、李嘉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晓美、李嘉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09号

  周路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晨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37号之二

  2018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安阳向阳幼儿园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瑞安市安阳向阳幼儿园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裁定终结瑞安市安阳向阳幼儿园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24破5号

  本院根据陈景丰的申请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浙032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诗玛蓝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诗玛蓝黛鞋业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23日以前向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11,联系人潘巨浩,电话159067735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诗玛蓝黛鞋业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诗玛蓝黛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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