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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1101号

  吴忠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民初12302号

  李建松、覃凤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花诉被告覃凤春、李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2民初1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松、覃凤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李新花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新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建松、覃凤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948号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肖峰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2民初948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7月2日暂算至起诉之日为7322.92,并要求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5247号

  周魏魏: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刘佳果品批发部诉被告周魏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魏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刘佳果品批发部货款375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刘佳果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18元,由被告周魏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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