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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0年4月21日

  (2020)浙0302民初815号

  胡冰双(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010768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诉胡冰双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49号

  陈伯连:本院受理原告陈素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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