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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1486号

  李玉万、李玉富:原告温州文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4号

  潘万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康豪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984号

  陈景: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听与被告陈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大凯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浙江大凯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5062号德恒律师楼;联系人:蔡京、陈雨昕;联系电话:15057595510、18395998648)。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6月11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1650号

  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强鑫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太湖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8-2号  2019年11月8日,本院根据高小猛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裁定宣告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4-22 2 2020年04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