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3民初1661号
杨恩华、潘晓燕、王文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恩华、潘晓燕、王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31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071号
安徽思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茶山印刷包装厂与安徽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848号
常德市嘉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繁冠复合加工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314号
单春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春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71号之二
2019年12月2日,本院根据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乐清市中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乐清市中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乐清市中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裁定宣告乐清市中凯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乐清市中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