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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49号之一

  2019年11月12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20年1月10日,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后予以确认。截至2020年1月10日,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720000元。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为164284.03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现经财务审计,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环境技术开发公司破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90号

  张焕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焕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81号

  于山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山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817号

  温州新大陆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告龙湾区蒲州街道天景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7月28日10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87号

  陶忠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乐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忠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4-26 2 2020年04月26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