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2475号
吴仁杰、浙江哲荣灯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展昌包装厂与被告吴仁杰、浙江哲荣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19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908号
吴枫:本院受理原告黄蓓与被告吴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8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06号
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远想众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购车款102400元及违约金14336元,共计11676元(违约金依约定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0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10日,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7月30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干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