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初482号
赵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被告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921民初4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包括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520号
汪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沪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口格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汪卫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卫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沪银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诉讼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5460元,由被告汪卫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4月17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衢州市荣金建材有限公司诉陈云峰一案,案由应为“买卖纠纷”,内文案号应为“(2020)浙0802民初44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3月1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3782、3787、3779号,内文“本案定于2020年6日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12月2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184号,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15时”应为“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10时”,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3月30日第6版与第7版中缝刊登的松阳县人民法院,吴坦旺诉吴汝益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案号应为“(2020)浙1124民初43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3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8528号,“彭建琴、南志才“应为“彭建琴、黄祥来、南志才”,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