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989号
黄秀娟、顾杭城:本院受理原告钟笑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黄秀娟、顾杭城归还原告钟笑园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黄秀娟、顾杭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 民初1270号
费永胜:本院受理原告赵锦宝与被告费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春松、李建明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903破3号之一
2017年10月23日,本院在征求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村镇银行)书面意见后,决定对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立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1 日裁定受理欣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于2020年2月11日完成债权的审核确认债务总额为123,034,969.87元;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及分配方案》,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变现处置,但所得价款完全不足以清偿负债。本院认为,欣立公司的负债总额已经远大于其资产总额,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因素,应当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定宣告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