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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1403号

  郑有美(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2317):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郑有美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36088.78元(其中本金49474.8元、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86613.98元),及自2017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人民陪审员任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404号

  江波(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4339):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江波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44670.73元(其中本金94074.89元、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50595.84元),及自2017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人民陪审员任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408号

  朱峰(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0015):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黄爱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朱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7674.29元(其中本金49925.86元、截止2020年1月1日利息17648.58元、其他费用99.85元),及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黄爱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人民陪审员任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5-07 2 2020年05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