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8981号
赵荣、王玲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玲微、赵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玲微、赵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02306.56元及利息(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各自相应代偿之日起,均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玲微、赵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388号
王爱国(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0617):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爱国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3839.67元(其中本金47100.65元、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16439.02元),及自2017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人民陪审员任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391号
骆国平(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1251):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骆国平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5038.73元(其中本金29679.07元、截止2017年11月1日利息35359.66元),及自2017年11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按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人民陪审员任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37号
杭州巨欣润滑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越沪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7364297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