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523破1号
2020年4月27日本院通过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安吉久木沙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久木公司的管理人。久木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6月5日前向久木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久木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544号
茅爱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茅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茅爱平偿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888.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6月24日为10258.67元;以本金147888.1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9.7875‰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至款清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本案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4110元,由被告茅爱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880号
刘陈:本院受理原告鲁丽华与被告刘陈、褚红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陈、褚红雷偿付原告鲁丽华代偿款30528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6450元,由被告刘陈、褚红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