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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1547号

  胡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7日15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8号

  周志龙、邓志均、王建翔、史年华、温州市冠隆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创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龙,第三人邓志均、王建翔、史年华、温州市冠隆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26号之一

  2018年10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海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査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海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海立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1破2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南海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年4月24日裁定受理南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2020年5月6日,本院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南海公司管理人。南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王叶苗(18106765800)、谢瑶瑶(889968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南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3-10 2020-05-09 2 2020年05月0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