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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381破64号之一
2019年5月20日,本院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债务人已于2019年6月27日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各一枚;移交了2010年度明细账一本、部分记账凭证;2011年部分记账凭证;2012年明细账一本、11本记账凭证11本(缺5月份);2013年明细账一本、记账凭证12本;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财务资料,并移交了牌号为浙C635BG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管理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兴达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其他财产。管理人对牌号为浙C635BG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进行拍卖处置,得款3480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破产费用3080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3080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公告、注销等破产费用3000元,合计6080元,现兴达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3480元,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法院裁定宣告兴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裁定宣告兴达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9085号
金雪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金雪芳、金雪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9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04号
丁后峰:本院受理原告万芬芳与被告丁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万芬芳货款708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由被告丁后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1688号
李应:本院受理原告楼灵肖与被告李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1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8月11日上午9: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