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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83破13号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裁定宣告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美联储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353号
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胡海波、姚琳莉、永康市浩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浩、胡海燕、永康市济源五金制品厂、胡志祥、胡味容、浙江大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9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以借款本金11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至2017年1月4日,罚息以借款本金119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济源五金制品厂、胡志祥、胡味容、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姚琳莉、胡海波、胡浩、胡海燕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115730元、公告费1250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浙江大力工贸有公司、永康市浩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115730元、公告费1250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以及案件受理费115730元、公告费1250元对被告浙江浙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芦林路以东、金仓路以北F-19-1号地块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20120757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衢州国用(2010)第3-67407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415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3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16980元,由被告永康市同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