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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叶贤龙(身份证号码:332626194809142912)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卫医罚〔2019〕408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1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0-05-13 2 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