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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6240号

  张祖金:本院受理原告吴诗兵与被告张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祖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诗兵欠款12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4元,由被告张祖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1312号

  吴建海、陈红玉:本院受理原告宋荣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721号

  金华乐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神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乐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神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226.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7226.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浙江神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浙江神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各负担83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62284003675038618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5-13 2 2020年05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