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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8601民初337号

  柴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182民初719号

  上海鸿纬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横箭铁合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要求被告支付应退货款人民币43133.2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679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31日9时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11437号

  朱启玉:本院受理原告任小侠诉你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321号

  孔双、张庆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孔双、张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长朱成杰、人民陪审员苏友杰、尤海燕(替补:黄艳萍、赵子岳)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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