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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1004民初7474号

  罗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丹月、李建军、罗利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丹月、李建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8985.98元、前期利息2898.48元、分期手续费3007.13元、违约金966.16元,并支付以本金58985.98元为基数按月2%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罗利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罗利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丹月、李建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9062号

  王智斌、王云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王智斌、王云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9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智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14921.65元、罚息11092.02元,并支付按本金120000元按月1.2435%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王云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云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智斌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合计3870元,由被告王智斌、王云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5-14 2 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