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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1004民初7531号

  苏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831元及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2170.48元、违约金723.49元,并支付按本金14831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苏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50号

  祝路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路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祝路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银合按揭消费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38860.11元及利息(以338860.1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40元,由被告祝路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04号

  周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淼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7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淼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556元及截至2018年12月9日的利息4235.16元,并支付按本金49556元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周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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