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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破1号之一

  2020年1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0年4月30日,本案已由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908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5000元。经查,现债务人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另根据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调查,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亦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裁定宣告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86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黄根兴诉被告郑开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郑开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根兴房屋租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根兴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黄根兴承担24元,被告郑开强承担31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开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02民初7351号

  杭州卓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丽水永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0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5-18 2 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