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102破1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丽水中院”)根据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卓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中院于2020年4月21日裁定该案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卓普公司的债权人应在6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丽水市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联系人:叶昕妍;电话:188585717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卓普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6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72民初349号
郑春玲:本院审理梁建江诉广东意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郑春玲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梁建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46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7375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算,192250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确认原告对被告所属“振方3”船和“振方2”船享有抵押权; 3. 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9月12日第7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2019)浙0726民初4891号,落款法院应为“浦江县人民法院”,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