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1024破5号之二
2019年10月16日,本院根据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20年1月9日,本院主持召开了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有4名债权人申报4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45091.67元,已经债权人会议审核无异议。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为此,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4月17日提请本院宣告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宣告仙居县凯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22破1号之二
2019年1月11日,本院根据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9年4月2日,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尚有债务24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宣告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破产。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22破1号之三
因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2日裁定终结三门春晨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22破5号之二
2018年9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8年12月10日,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尚有债务200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省三门县康安造纸厂破产。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浙72民初655号
陈明宝: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高岩制冰厂与被告陈明宝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岭市高岩制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冰款552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台州法庭审判庭(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西塔15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