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4452号
杭州依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25元,由陈龙负担。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817号
沈建根、蔡金仙:本院受理王敏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425号
胡健康、胡仙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俊俊、胡健康、胡仙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胡俊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09080.78元(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以后复利以8376.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俊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85号
罗武:本院受理原告潘如仙与被告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85号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5日9:00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366号
周决林、周玉珍、周翔翔、傅飘飘:本院受理原告周旭军、童鸿雁与被告周决林、周玉珍、周翔翔、傅飘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9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