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83破16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根据温州市夏龙交通标牌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誉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编:325000,联系人:林小珍,联系电话:15825611301、88699005),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7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1006号
管彬:本院受理原告蒋其根与被告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1民初10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郑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月红、陈云其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塘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089号
朱来忠、杨琪珍:本院受理原告金昱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1。两被告50000并赔偿利息及违约金(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268号
周立(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9210222216)、蒋丽苹(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50308222X):原告陈佳乐诉被告周立、蒋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周立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蒋丽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国杰、蔡丹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838号
秦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支行与被告秦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遇法定假日延顺)上午10时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