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郭影(身份证号:34122119930120828X):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卫医罚[2019]28号)。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现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给你,本机关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催告书》(浦卫医催〔2020〕2号)。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账户: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807002922120014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浦江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公告!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