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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437号

  吴强华、金祖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政与被告吴强华、全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和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31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352号

  毛森理:本院受理原告程义强与被告毛森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台议庭,定于2020年8月19日10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 )浙1081破26号之三

  申请人: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6日,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75153元,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截至2020年4月26日,已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岭市汇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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