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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竞标捕捞名额后,4个渔民觉得不妥

法院:保证金可以退,但要补偿相应损失

  本报记者 唐佳璐 通讯员 钱兵兵 许晨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庭审结了4起因竞标捕捞指标引发的新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看完判决书后,均服判息诉,并已全部自动履行。

  2018年底,某村渔船管理站组织召开渔民会议,告知该村2019年有6个名额可进入相关领域捕捞,符合条件的渔民共有16位。渔船管理站决定以缴纳保证金高者入围的方式竞争捕捞资格,最终林某等4人分别以5万至15万元不等金额入选。

  2019年初,渔船管理站转交了捕捞许可证。但林某等4人通过其他途径获知,这种捕捞有诸多严格限制,且有规定,渔船管理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保证金。

  随后,林某等4人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渔船管理站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不当,且若渔船管理站在确定捕鱼资格前能详尽告知诸多限制条件,他们肯定不会申请此次竞标,因此要求确认竞标行为无效,判令渔船管理站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这4起案件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涉海民事纠纷,法院认为可优先用调解的方式。2020年春节前,主审人经过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后,组织了数次调解,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某等4人要求,须退还不低于所缴纳保证金90%的款项;而渔船管理站却坚持最多只能退50%。

  因新冠疫情原因,本案延期至4月份开庭审理。

  这起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判决书却用了整整6页纸,对双方争议进行说理。就是这份明事理、释法理、晓情理的判决书,令双方的火药味消散。“法官,我们对这个判决书说理太服气了!”渔船管理站负责人说。林某等4人也对判罚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以后会吸取教训。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等人每人承担补偿渔船管理站损失3万元,渔船管理站返还扣除3万元后的竞标款。

  法院判决

  渔船管理站以竞标方式分配相关捕捞名额,合理分配资源,调动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当地渔村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做法应予肯定。但以口头约定取代协议条款,客观上影响了林某等人对于竞标捕捞的判断与决策。

  林某等4人实际上是以其申请参与捕捞竞标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使渔船管理站与其之间通过竞标出让捕捞名额的行为失去效力,并要求渔船管理站据此返还保证金,属于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从林某等参加捕捞名额竞标前后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看,其对捕捞会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的事实缺乏了解甚至存在错误认知,竞得指标名额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且与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照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林某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渔船管理站之间的捕捞权出让行为。

  林某等人也疏于自身权利的注意义务,事先未充分了解捕捞的风险和回报即盲目参与竞标,竞标完成后既未组织捕捞,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双方之间的捕捞权被撤销后,应依法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并按过错相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涉案捕捞许可作业期限为2019年自然年,捕捞权返还已失去现实意义,客观上影响了其他符合条件渔民捕捞的资格和机会利益,也因此造成了渔船管理站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等人每人承担渔船管理站损失3万元,渔船管理站返还扣除后的竞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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