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1701号
张传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62821.89元及截止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26603.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74.38元,合计人民币91800.18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春兰、人民陪审员方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702号
祝月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80183.11元及截止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11387.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96.34元,合计人民币97012.0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春兰、人民陪审员方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704号
戴美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97856元及截止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38679.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80.73元,合计人民币141816.2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春兰、人民陪审员方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8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