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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0年5月29日

  (2020)浙0106民初1187号

  申屠国良、洪小良、洪伊明、申屠昊、申屠赛妮、申屠倩敏:本院受理原告申屠明良与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785号 

  毛红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破3号

  本院根据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年5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太马坪农业开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四楼;邮政编码: 311700; 联系电话:吕菊莲137322673355 64831711;电子邮箱:9710084418qq. com)申报债权(注:相关债权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太马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3日9时在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中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4号

  因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经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载定终结宁波奉化飞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申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29日前向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邮政编码: 315500;联系电话: 0574-88972568, 13486638882; 联系人:程冠方]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 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破7号之二

  2019年8月5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仅有一笔对外债权:债务人为宁波市鑫友光伏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2345 381.2元,经管理人申报债权后了解预计清偿比例1.5%,短时间内无法分配,无其他可供清偿财产,可供清偿金额为0元。而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2775元;确认债权30078 912.27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裁定终结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573号

  朱长杰、柳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点00分在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8号

  张中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羽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中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羽盛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6900元,由被告张中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6号

  温州福翔鞋业有限公司、陈华荣: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奔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福翔鞋业有限公司、陈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福翔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华奔橡塑有限公司货款2018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华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955元,由被告温州福翔鞋业有限公司、陈华荣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22元,由被告温州福翔鞋业有限公司、陈华荣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已垫付,被告温州福翔鞋业有限公司、陈华荣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82号

  李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鼎合鞋料店与被告李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鼎合鞋料店货款93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李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84号

  曾小荣:本院受理原告贾鹤林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福运鸟皮鞋厂、曾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福运鸟皮鞋厂的起诉;二、被告曾小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贾鹤林货款474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曾小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5号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陆丹珍与被告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陆丹珍货款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王丹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被告王丹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已垫付,被告王丹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181号

  郑群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与被告郑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65号之二

  根据本院(2018)浙0381破26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瑞安市恒旺眼镜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瑞安市恒旺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终结瑞安市恒旺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2号之二

  因瑞安市环球消防器材厂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裁定终结瑞安市环球消防器材厂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1756号

  陈胤轶(公民身份号码: 331023199209292212 ):本院审理原告袁帅、林晓琼诉被告陈胤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54号之一

  安吉车启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优智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08 法院公告 2020-05-29 2 2020年05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