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4民初240号
沈建平(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松溪村竹山上10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3196608041710):本院受理原告骆礼云与被告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沈建平归还原告骆礼云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604号
陈焕东(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文楼村文溪街35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901 103630):本院受理原告程策为与被告陈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焕东支付原告程策货款19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焕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3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148号
方飚:本院受理原告张朴生与被告方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方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