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983号
陈水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林与被告陈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美林借款计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419号
虞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秀与被告虞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9日10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17号
黄海耀:本院受理原告张震慧诉被告黄海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17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