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11民催1号
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30903375 46982730、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基建户、出票日期2020年5月15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359号
梁中兵:本院受理原告雷刚琴诉被告梁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136号
叶欣:本院审理原告徐海滨与被告叶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8号之一
2020年5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接管了鑫拓公司印章与证照,未能接收鑫拓公司的任何财务账册等资料,管理人就此多次督促鑫拓公司提交,鑫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刘雅萍称其与刘吉文2013年同时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黄国荣并已实际交付管理权,财务账册在黄国荣处;黄国荣称其虽受让全部股权,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其未取得完整的实际控制权,公司2015年停产关闭,财务账册已遗失。因此,无法对鑫拓公司进行审计,经管理人调查核实,鑫拓公司现无任何财产,更无从支付破产费用,鑫拓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本案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鑫拓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账册,导致无法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债务人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裁定宣告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鑫拓竹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