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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4)温乐商破字第18-20号

  温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终结温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温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4)温乐商破字第19-62号

  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现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本案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请求终结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管理人已对未完结的后续工作作出安排,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履行职责。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结,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民终382号

  沈伟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嘉绍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伟祥、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浙04民终38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245号

  薛昀初:本院受理原告纪妹妹与被告薛昀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745号

  郭小艳: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诉你和杨丹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王林光诉请本院判令: 1.二被告支付货款5596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 53%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止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志威和人民陪审员卢生宏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15时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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