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535号
李金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197号
周菊花:本院受理原告郑春明与被告周菊花、程洪历、郑昱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人民币共计1655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号
2020年1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武义县名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武义县名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债务金额3687359.01元。管理人查明武义县名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财产为34700元。本院认为,武义县名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裁定宣告武义县名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91号
张欢:本院受理原告石军风诉被告张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芮孟畅、张琳琅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