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537号
王吕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吕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38号
杨秋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秋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697号
雷磊:本院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雷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8-2号
2019年10月14日,本院根据方亮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车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186号
圣思特酒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欧熙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思特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66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