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282破43号
2019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现已产生破产费用1040元。本院认为,慈溪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裁定宣告慈溪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市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7号之二
2017年3月3日,本院根据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房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汇成房开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核查确认。2020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7)浙03破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为5275976.96元。截至2020年4月8日,债务人汇成房开公司经管理人核实确认的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2220000元(尚未扣除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本院认为:债务人汇成房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汇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宣告汇成公司破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951号
周天云、周友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480号
赖德淮、陈仪文、陈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4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48号
肖勇、王晓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勇、王晓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