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2035号
谭千才、李英珍:本院受理原告邱晓洁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45号
吴绍建:本院审理原告王章艳与被告吴绍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绍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王章艳借款本金273014元、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73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49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27元,由被告吴绍建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6号
李勇、唐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厅与被告李勇、唐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05号
林锡珠、李冬冬、林锡微、季盛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锡珠、李冬冬、林锡微、季盛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333号
李婷婷、李林荣、徐来英:本院受理原告钱虎良诉被告李婷婷、李林荣、徐来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